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

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

為減輕居家身心障礙者負擔,凡符合以下條件,即可提出用電優惠申請。
申請表下載位置:https://atrc.aihsin.ntpc.gov.tw/Eform/PDFViewer/21

【申請單位】: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
【申請方式】:郵寄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皆可。
【申請資格】:
         (1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
         (2)實際居住家中,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
         (3)使用下列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者
★ 維生器材:氧氣製造機、呼吸器、血氧監測儀(不含電池式)、冷氣機、電暖器、抽痰機、咳嗽(痰)機、化痰機(器)、電動拍痰器(不含電池式)。
★ 必要生活輔具: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、電動輪椅、電動代步車、居家用照顧床(電動床)、氣墊床(不含液態凝膠床墊)。
★ 冷氣機、電暖器之用電優惠,限符合特定資格者申請。

【優惠度數】:
★ 維生器材:氧氣製造機(238度)、呼吸器(64度)、血氧監測儀(22度)、冷氣機(264度)、電暖器(葉片式、陶瓷式、石英管式:432度│鹵素式、碳素式:288度)、抽痰機(6度)、咳嗽(痰)機(2度)、化痰機(器)(10度)、電動拍痰器(1度)。
★ 必要生活輔具: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(36度)、電動輪椅(18度)、電動代步車(18度)、居家用照顧床(電動床)(15度)、氣墊床(不含液態凝膠床墊)(8度)。

【應備文件】:
(1)申請表。
(2)本市核(換)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正、反面影本。
(3)電費單影本。
(4)未獲衛生福利部「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用電」補助者,或未獲本市醫療、生活輔具補助者,應另附下列文件:
     ★ 3個月內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(應註明必須使用之維生器材或必要生活輔具名稱。申請冷氣機之用電優惠者,應註明申請人因神經系統、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,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之功能喪失;申請電暖器之用電優惠者,應註明申請人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動不便,伴有體溫調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)。
     ★ 申請人居家使用維生器材或必要生活輔具之照片。
(5)申請血氧監測儀、電動拍痰器之用電優惠,需檢附維生器材非屬電池式規格之證明文件。
(6)申請居家用照顧床或氣墊床之用電優惠,需檢附輔具需用電之證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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